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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检测车管理的通知
各县食药监局、州食药检所:
经州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从2008年元月5日起将2006年12月19日委托州食药检所管理的药品检测车收回州局管理。现对收回后药品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的运行管理规定如下:
一、组织管理
检测车于2008年元月5日起收回,由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度和使用,并由检测车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一),负责检测车工作的管理。
二、人员要求
检测车车载人员由1名稽查人员,2名药品检测技术人员(化学和中药检验人员各1名)和1名驾驶员组成。
1、检测车车长由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的稽查人员担任。现由州局市场科李冀龙同志负责。
2、药品检测人员由州食药检所负责提供,应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药品检验工作三年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车使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现为州食药检所中药室查云盛、化学室杨国平同志担任。
3、驾驶员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懂得车辆的养护和维修的专职人员担任。现由州局驾驶员魏承武同志担任。
4、检测车车载人员应相对固定,每年人员调整率不得大于50%,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须报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检测车车载人员每年应到省局进行培训。
三、检测车的运行管理
(一)检测车的管理
州食药监局负责对检测车的运行、管理及督导、考核等全面工作。
1、州食药监局负责检测车的调度和使用;负责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制定;负责对车辆管理和维修;负责出车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2、州食药检所负责技术支持,按照州局要求派技术人员配合检测车开展工作;负责检测车车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负责制定和实施车载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负责检测工作所需试剂和相关用品的配制和补充;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数据。
3、各县食药监局在接到州局检测车将到本县辖区开展工作通知后,负责安排检测车车载人员在本辖区的食宿,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配合开展工作,提供检测车需要的各类材料及数据。
4、检测车发生被盗、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和车载设备损失及人员伤亡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当事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将事故和经济损失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检测车的运行
检测车出车前必须制定工作计划。检测车调用、运行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确保专车专用。检测车运行必须按计划进行,应在出差前与目的地县局进行联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抵达目的地开展工作。
1、检测车到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工作时,根据行政执法的要求,各县局应派2名稽查人员配合检测车开展工作。
2、检测车车载人员在执行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由车长和县级两名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完成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
3、药品检测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及时登记,并利用车载相关系统及其他适宜方法进行筛查,筛查结果及时报告车长。车长依据筛查结果,对筛查通过的样品应及时退还被抽样相对人,对筛查未通过的样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性抽样。车长负责将针对性抽取的样品及时移送州食药检所,进入药品检验程序。
4、检测车全年出车天数不得少于有效工作日的70%;对辖区内通路的农村、基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80%,假劣药品阳性检出率不得低于30%。
检测车每季度实际出车时间不少于20天,到县级进行监督检查每县每次不得少于5天。车载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有效出车时间的95%。各县局要充分利用检测车有效开展抽验,把快检抽检和监督抽检有机结合,进行捆绑式抽检,保证抽检工作的完成。
检测车每次到县级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占用了周末休息日的,车载人员在回到州局时,可根据情况补休1~2天。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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