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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
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
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局,州食药检所,局机关各科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四项制度的全面实施,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08〕2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系统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5日—31日)
省政府制定和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是我省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抓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局、州食药检所等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要把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要组织本科室、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分批进行培训,深刻领会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使落实文件精神成为每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方案,并于3月20日前报州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5月31日)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成立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业应楷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雀福也同志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人事科、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全系统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在“宣传动员阶段”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州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的“一把手”既是行政问责的重要对象,又是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保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监督检查与总结阶段(6月2日—12月30日)
州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按照四项制度的规定,对系统内发生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工作不在状态等问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要提高问责实效,坚持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促进,问责与整改相统一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在其工作范围出现的行政效能低,工作落实不力,责任意识淡薄,出现重大事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等问题,严格进行问责。
州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考核评议办法,对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不执行或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进行问责,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纠正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科室要进行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单位、各科室要定期分析执行情况,跟踪问效,科学评估四项制度的执行效果。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探索更为有效的办法,不断推动四项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单位从3月15日起,每半个月向州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简报。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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