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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食品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各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自承担的任务与各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各系统计划,统筹安排。
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强化综合监督,加强组织协调。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做好我州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食品安全职能单位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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